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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环评同步 环评备案制改革试点 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备案

更新日期:2016年4月20日 大字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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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break-word !importan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   2.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对工业企业实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依次划分为ABC三大类。其中,A类为发展提升类;B类为整治提升类,再按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三三制”分类排序,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为B1类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的为B2类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为B3类企业;C类为落后淘汰类。

  3.实施排污权指标差别化配置。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对试点企业先行试点执行差别化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及减排考核政策,排污权交易凭证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五)环保“三同时”监管办法改革。

  1.实施企业自行申报。企业、环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和环境监理单位等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企业按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自觉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环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检测机构或环境监理单位等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提供竣工备案监测报告或监理报告。

  2.强化“三同时”动态监管。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类型、登载内容和企业定期报告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通过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环保“三同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并全面应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跟踪监管档案,实行一厂一档管理。

  3.改革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即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可携带环保“三同时”执行总结报告及环境检测报告等资料,自行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环保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开展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备案,并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同意备案意见,依法开展生产。

  (六)排污申报与收费制度改革。

  1.建立收费新模式。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提前介入,在实施差别化排污费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核算、征收管理、政府稽查”的收费新模式,环保部门不再主动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和缴费额度,并将按月核定按季征收调整为按年征收。整合排污申报登记,将申报信息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企业重大变动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中及时更新。

  2.实施企业核算。企业是排污许可证年度实际排放量核算主体,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计量分类方法,结合企业日常运行管理和环保部门监管情况,通过环境管理信息平台,主动申报排污许可证年度实际排放量。

  3.强化稽查核查。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允许排放总量为“控制线”,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总量管理情况、排污单位排污权取得情况等,对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情况进行稽查,发现报告不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变更、排污许可证注销情况进行核查,足额征收排污费。

  (七)环境执法监管办法改革。

  1.理顺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党政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严格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监管格局。坚持属地负责、分级分部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和各方职责,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建立自我监管机制,企业须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定期开展自我监测、自我记录和自我报告。建立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制度,重点排污企业须于每年1月份自觉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建立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企业每年须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原有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以各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建立13个一级网格,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环保分管负责人为副网格长,并在13个一级网格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建立村(社区)子网格,明确网格职责、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等;以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为单位建立11个二级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监管方案、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确保环境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缺。

  4.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将持A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分为A1类(重点监管对象)、A2类(轻度监管对象)和A3类(一般监管对象)三类,建立“一企一档”。其中,嘉兴市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和印染、化工、制革、光伏行业等企业及其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且环境违法、环境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列为A1类,其他企业根据环境违法、信访投诉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等分别划分为A2类和A3类。实施分级监管,通过建立排污许可证执法技术规范,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将日常例行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A1类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A2类企业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A3类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抽查采用双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企业和执法人员,A1类企业每季度重点抽查30%A2类企业每季度重点抽查20%A3类企业每季度重点抽查10%。对持B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不少于10%

  5.建立执法监管体系。建立排污许可证退出机制,对企业违反或不履行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实行排污许可证扣分制,对分数扣完的企业暂扣排污许可证。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制定完善环评单位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公开曝光,并责令退出市场。建立科技执法机制,将日常监管与智能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测、刷卡排污、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实行环保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6.构建公众参与体系。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和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引入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和智能监督等,充分发挥全社会自觉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拓展环境违法线索获取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环保违法行为提起环境诉讼;建立环保监管协作机制,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环保志愿者队伍全程参与环境执法监管,增强环保执法监管的透明度和威慑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上下要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促进发展为着眼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海宁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统一落实各项改革方案,综合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套方案,倒排时间进度,确保分工到位、措施到位,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同时,要定期召开改革工作例会,交流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寻求指导及帮助。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加强资金技术保障。要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市财政局要专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和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要加快全市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发建设,整合环保部门内部业务流程及各条线数据,集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日常监测、刷卡排污、年度执行报告等信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动态、高效、便捷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平台,切实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程度,提升管理效率。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以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排污许可证各类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实行跟踪评估。要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加强与改革试点工作的对接、联系,全过程跟踪改革试点工作,并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定期对改革绩效进行第三方评估,通过信息反馈和系统响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入,确保决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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